2020年6月5日晚间,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融通”或“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 号),因公司2015、2016年报存在虚假陈述,公司和相关负责人受到行政处罚。投资者索赔大幕自此拉开。
据了解,投资者诉香溢融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宁波中院已作出示范判决。投资者马某某诉请香溢融通赔偿投资损失38431.56元,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马某某37160.39元,获赔比例96%。本所代理的投资者有望参照示范判决比例获赔。
截至2021年4月,因虚假陈述起诉香溢融通的投资者有28起,涉及金额近900万元。
在投资者收到赔偿款前,不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我们可为投资者垫付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以及其他法院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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