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股份(600300)诉讼时效仅剩4个月

来源: 2023-03-22 17:59:56

2020年7月23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维维集团构成维维股份的关联法人。维维集团 2017 年 1 月至 2019 年 8 月为维维股份的控股股东。二、维维股份 2017 年半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维维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关联交易。

赵邦宏律师认为,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5月6日间买入维维股份(600300),且在2020年5月7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挽回投资损失。

目前,已有多名投资者陆续向本律师机构登记索赔,维维股份(600300)的诉讼时效将于2023年7月23日届满,还未加入的受损投资者尽快加入,避免错过索赔时效。

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不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证券虚假陈述的索赔案件,是针对特定时间段内(证券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的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的股价涨跌而进行索赔,侵权事实一旦发生则不可回溯,所以之后是否盈利、及是否卖出或持有,都不影响投资者对历史上特定时间段内发生的投资亏损金额的索赔。

即使您之后持有的股票是盈利的,只要符合我们所列的索赔条件(在索赔区间内是亏损状态),也可以参加索赔。

投资者可以对照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尽快加入索赔。加入诉讼索赔,您需要提供:1、加盖营业部公章的账户对账单;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律师为您准备。

律师费用将按照最后的获赔金额按照比例收取,最高不超过18%。同时,河南厚润律师事务所承诺:先维权后收费,维权不成不收取任何费用。

河南厚润律师事务所主任赵邦宏律师已成功或正在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飞乐音响、香溢融通、中信国安、金正大、长征天成、广东明珠、沙钢股份、新研股份、中公教育、柏堡龙、紫晶存储、生物谷、鹏欣资源、航天通信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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