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1.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20年5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委托律师索赔。
2.在2022年12月29日之前买入,在2022年12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委托律师索赔。
二、背景介绍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5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粤调查字 2006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3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1〕5号)(编号:2020-016 号)。2021年5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 号)。公司于2022 年 12 月 28 日又一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杨宝生先生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2046 号、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2047 号),因公司和杨宝生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杨宝生先生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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