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29日(含)之间买入股票,在2022年4月30日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联系律师进行索赔。
二、背景介绍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3 年1月11日公告了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20023001号、证监立案字0320023002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陶灵萍立案调查。
2023年4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2号)。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了西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3]1 号)。经查明,灵康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灵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电话:19143811072
联系方式:18838135002(可加微信)
网址:http://hrzqb.com
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49号原盛国际2号楼1单元10楼103号
版权所有 河南厚润律师事务所 豫ICP备2021022817号-1 技术支持:河南厚润律师事务所
1883813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