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在2016年2月2日到2018年7月28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18年7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以及,在2016年3月30日到2018年10月12日之间买入,并在2018年10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联系律师索赔。
二、背景介绍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29日、2022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吉证监处罚字〔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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