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1、在2017年10月8日到2018年12月19日之间买入,并在2018年12月19日后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可以委托律师索赔;
2、在2017年6月27日至2021年3月4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21年3月4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可以委托律师索赔。
二、背景介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6号),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山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此前,2021 年 12 月 25 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就曾因涉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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