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1日至2021年11月22日间买入,且在2021年11月23日(含当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委托律师索赔。
二、背景介绍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飞先生于2021年11月22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1008 号)、《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1009 号),因公司及杨飞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立案。2022年4月6日,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2022年4月1日,公司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3号)。2022 年 6 月 7 日,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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