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买入,在2019年11月2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进行索赔。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5日(含当日)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进行索赔。
二、背景介绍
2022年4月26日,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 号)。在2020 年 8 月 20 日,林州重机就曾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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