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2017年4月22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19年12月3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委托律师索赔。
温馨提示:亚太药业(002370)诉讼时效截止到2024年4月21日,该日期后起诉维权将被法院驳回。
二、背景介绍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 2019427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2 号)。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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