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2020年6月11日至2021年4月28日间买入股票,且在2021年4月29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二、背景介绍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临-030),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在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因涉嫌组织、指使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在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冀中集团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3年5月15日,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冀中集团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3〕2号)。
经查明,冀中能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二、冀中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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